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
原 告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
被 告 陳鎮
陳憬霖
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起訴後之孳息,不併算其價額,至起訴前之孳息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4人應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0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.1%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
違約金。依據
前揭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上開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10日止之利息為36萬1,052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)、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之違約金為2萬7,87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8萬8,927元(計算式:19,000,000元+361,052元+27,875元=19,388,927元),應繳
裁判費20萬1,1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萬0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附表:(時間:民國;幣別: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