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
原 告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1萬30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27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294元。
二、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