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329號
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陳王麗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
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,均應併算其價額。查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訴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萬166元,及其中1萬7,626元自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及相關費用2,156元(相關費用2,156元部分,依原告所提
債權計算書所示,應包含在前開請求2萬166元範圍內,
爰不予加計之),依據
前揭說明,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22日止之利息40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572元(計算式:2萬166元+406元=2萬57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附表:(日期均為民國,金額均為新臺幣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