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378號
原 告 宥德興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5,000元,應繳
裁判費9,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9,4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