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
原 告 政鎰化學工廠有限公司
被 告 雅郁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、2項別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0萬2,710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則
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110萬2,710元,加計自114年5月20日起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4年6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3,021元(計算式:110萬2,710×(20/365)×5%=3,02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合計為110萬5,731元(計算式:110萬2,710元+3,021元=110萬5,73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1萬4,4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繕
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