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487號
原 告 豆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起訴後之孳息,不併算其價額,至起訴前之孳息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1萬2,6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1萬2,6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3萬0,98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0,4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