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496號
原 告 陳季堅
上列原告與
被告津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
債權利息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訴之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
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(一)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(二)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(三)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對被告津科建設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,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,核與起訴之程式及要件不合。本院亦無從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據以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(即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