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527號
原 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蔣俊陽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6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472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
聲請費2,000元後,尚應補繳36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