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557號
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杰之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)4,130,479元【美金133,959元×29.77(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)=3,987,959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3,987,959元+142,520=4,130,479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