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5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聖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5120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復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二、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2858元,
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086元,合計為51萬4944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6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5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附表(幣別:新臺幣)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