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
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5萬6,458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3萬5,2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5萬6,958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萬6,4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