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
原 告 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
被 告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9萬994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自114年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7日止,可確定之本息共計162萬2523元(詳附表),依此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萬2523元,應徵收第1審
裁判費2萬057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0071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