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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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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98號
原      告  一弄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温怡蓉  
被      告  何惠萍 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442,583元,與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依前揭規定,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止之利息,應予併算訴訟標的價額。經計算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,465,670元(具體計算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3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8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  官  潘怡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8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賴玉真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 
請求項目
類別
計算本金
起算日
終止日
計算基數
年息
給付總額
項目1(請求金額244萬2,583元)
利息
244萬2,583元
114年4月10日
114年6月17日
(69/365)
5%
2萬3,087.43元

2萬3,087.43元
合計
246萬5,67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