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6號
原 告 明紳實業有限公司
盧姿羽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國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07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8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