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60號
原 告 聯運資源分類回收場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號0樓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)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43,176元,應繳
裁判費22,28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,尚應補繳21,7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