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62號
原 告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葳格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葳格學校財團法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5萬971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萬756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68元。
二、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