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793號
原 告 江鏡林
上列原告與
被告匯中開發有限公司、黃鈺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0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8,00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,5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