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83號
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祭祀公業張永昌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469,931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420,936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420,4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