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85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蔡明宏發
支付命令(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7,188元(本金2,498,056元+利息59,132元,詳如附表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6,34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,8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