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林恭寯
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任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5,4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|
|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