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1939號
原 告 林氏建材有限公司
送達址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0樓之0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庭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5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,21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