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大將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温月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93,43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,310元,經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3,000元後,尚應補繳66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