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
原 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
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
上列原告與
被告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,
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,
揆諸上開說明,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,各別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。經核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、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82萬7,717元、7萬1,592元,及均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、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9,711元、1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