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055號
原 告 楊惠華
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4,932元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