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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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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
原      告 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徐淑靜
訴訟代理人  侯信逸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951,898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規定,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(見本院收發章日期)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956,97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4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 8     月    12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 劉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命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 8     月    12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許宏谷
附表
請求金額
類別
計算本金
起算日
終止日
計算基數
年息
給付總額
195萬1,898元)
利息
195萬1,898元
114年7月18日
114年8月5日
(19/365)
5%
5,080.28元

5,080.28元
合計
195萬6,97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