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07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當事人(
被告宥勝企業社等4人)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445,726元(本金3,416,654元、利息及
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為29,0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8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