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09號
原 告 游茂洋
陳長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游穎瑤、游穎宸、游穎璇、孫麗麗間請求土地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原告聲明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總和為準。
爰請原告查報其市價(例如
參照鄰近實價登錄資料),或
聲請本院囑託鑑價(
比照執行案件,由原告墊付鑑定費用,納入
訴訟費用)。
二、
按前項訴訟標的價額,依司法院網站上之民事
裁判費試算表(https://gdgt.judicial.gov.tw/judtool/wkc/GDGT23.htm),得出第一審裁判費,並向本院補繳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附表:
一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
公同共有4分之1
二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08及其上6341建號即門牌西屯路2段298-9號建物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(共同使用部分見6401號建物)
備註:
一、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)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被告之個人所有權全部)及634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建號全部),及其均自民國70年起
迄今之地籍異動索引,資料皆不得遮隱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所附原證6之土地所有權狀為誤植,應予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