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104號
原 告 王美齡即皇金貿易顧問企業社
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5,62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