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134號
原 告 同欣元有限公司
被 告 郭元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,917,783元(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9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附表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遷讓房屋部分之價額,應以該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。
參照同社區「瑞聯天地K區」同樓層3樓之19最新交易總價190萬元核定之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含:未繳之租金10,400元、代墊水電費2,356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遷讓之日止
按月給付5,200元,
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本件係於114年8月13日繫屬本院,故按月給付5,2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,027元(5200×29/30=5027)共計17,783元(10,400+2,356+5027=17,783)。
三、以上合計:190萬元+17,783元=1,917,78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