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135號
原 告 廖月香
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1萬5,341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要之程式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之13、第77條之2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依保險契約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94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
債權本金940萬元外,尚應加計該債權於起訴前(按起訴前一日為114年8月12日)所生之利息32萬4,493元(如附表所示)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72萬4,493元(計算式:0000000+324493=0000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,3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附表一:(以下單位為新臺幣/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