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告 僖佑烘焙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
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時
訴之聲明為:㈠確認附件即
兩造簽立之書面契約其中記載應由原告支付總計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權利金予
被告之條款逾97,500元部分為無效。㈡就
上開無效部分,被告應返還原告302,5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被告另應返還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支票予原告。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402,500元(1,500,000元-97,500元),上開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402,500元(302,500元+100,000元+100,000元+900,000元)。而上開聲明雖係以一訴聲明請求數項標的,但其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,其訴訟標的金額不合併計算之。是
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402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99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