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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2176號
原      告  正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楊麗玟  
訴訟代理人  張品黎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統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李卓凡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,878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3萬2,889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8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 
附表
請求本金
類別
起算日
終止日
計算基數
週年利率
2,161,728元
利息
113年1月18日
114年8月18日
(1+213/365)
5%


小計
171,161元


合計
2,332,88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