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18號
原 告 昇埕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工程保留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9萬7,79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1,7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1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