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233號
原 告 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3萬8,32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萬3,86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萬3,3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