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294號
原 告 峰宸國際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第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32,2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4,19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3,69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