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325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漢澄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陳漢澄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53,675元(計算式:本金2,100,949+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利息54,226+第1期
違約金400+第2期違約金500+第3期違約金600=2,153,675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,應繳
裁判費26,7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6,272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附表:計算至起訴日(即支付命令聲請日)前一日之利息
(元以下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