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326號
原 告 欣時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77,0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386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42,8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