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344號
原 告 陳金菊
上列原告與
被告穎宸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4萬3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