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372號
原 告 莊邑騰
莊逸皓
上列原告與
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00,000元(計算式:2,232,000元+2,068,000元=4,300,000元),應徵裁判費51,8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