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385號
原 告 王明璋
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陞企業有限公司、紀家蓁、鴻昱行銷有限公司、林苓蓁、張浚榤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3萬5,88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,1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