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41號
原 告 柯淑鈴
吳秉翰律師
洪誌謙律師
被 告 王聖淯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4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