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418號
原 告 全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中
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4萬3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,7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