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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24號
原      告 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簡展穎  
代  理  人  李佩倩  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戴郁峰、李易純發支付命令(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3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848,21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,3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5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4   年    9     月    26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 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