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425號
原 告 晶順日光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上陽綠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31,660元,應繳
裁判費23,02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2,5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