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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4號
原      告  裴傳銳  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立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,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用以特定法院審判之範圍,故此項聲明之記載如具體確定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、行為或不行為,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)、及訴訟標的,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