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44號
原 告 裴傳銳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立盛
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
訴訟標的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,以訴狀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
乃用以特定法院審判之範圍,故此項聲明之記載如具體確定。又按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,未據繳納
裁判費,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、行為或不行為,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)、及訴訟標的,
上開書狀應另提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