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
原 告 陳祈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
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(下同)115萬3000元(28萬6510+8495X102〈22+31+31+18〉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