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
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(下同)709萬4443元(833萬2131元-123萬7688元=709萬4443元)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45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