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519號
原 告 林美玲
梁芳榕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 謝宜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楊妍羚
張銘峰
陳憶竺
林志偉
林榆芮
毛小蓉
林彥呈
郭雅惠
鄭智仁
陳篤科
共 同
上列原告等13人與
被告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其等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8萬2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8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等1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等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