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54號
原 告 張倩瑜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婕妮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238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