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補字第2546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李明輝
李財多
上列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李明輝、李財多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3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之消費借貸本金,與截至原告聲請法院發命令之前1日為止之利息,其合計金額如附表所示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21,55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5,25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24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